关于适用案件范围,孙谦指出,主要涉及对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”如何理解和把握,是指罪名还是行为。从立法本意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看,此处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”应当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这两种行为,而不能理解为只包括这两个罪名。比如,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被害人的,实施绑架“撕票”的,虽然其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行为被评价在抢劫罪、绑架罪中,但依据《修正案》仍可能负刑事责任。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”,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、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、死亡后果的,都应负刑事责任。